640 (6).jpg


新时期,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深入人心,以宪法为基础的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更加理性。而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人们选择的重要手段。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有相应诉讼参与人预交。长期以来,法院关于诉讼费通行的做法是预交的诉讼费由相应的诉讼参与人在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样产生的问题就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诉讼参与人胜诉后预交的诉讼费也无法从执行中获得。这样的结果是诉讼参与人本来想通过法院诉讼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却只是获得了胜诉的结果,不仅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获得有效的维护,预交的诉讼费也执行不到,增加了维护合法权益的成本。

诉讼参与人预交的诉讼费在胜诉后由法院退还,在法律上没有障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是目前各个区县法院对诉讼费退还的具体做法不一,有的区县法院同意退还诉讼费,有的区县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解决。
对此,九三学社社员、市政协委员史百岭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诉讼费退还对诉讼参与人相信法院、信仰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要由市法院牵头,充分调研,出台诉讼费退还的具体指导意见,由各区县法院遵照执行,具体包括退还诉讼费的具体条件、期限,与执行的衔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