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后经三次修正。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加强了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给市民提供了更加优美整洁的游憩场所。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我市人民群众对市区滨河公园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滨河公园水源的变化,《条例》原来规定的处罚种类过于单一,不能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部分条款无法适应当前我市市区滨河公园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对此,九三学社社员、市人大代表刘本彩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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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尽快修订《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并学习借鉴天津、深圳等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具体建议如下:

1.《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市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滨河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公园的水源开发和水体保护;”建议修改为:(四)负责公园的水体保护。

2.《条例》第三章标题为“水源开发与水体保护”,建议修改为:第三章 水体保护。 

3.《条例》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二)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五)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建议删除。

4.《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建议修改为: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罚。